雲林縣國立斗六高中校友會傑出校友選拔辦法
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第七屆第一次校友會大會決議通過
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九屆第一次校友會大會決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:本校友會為表彰並選拔對社會國家、彰顯母校培育人才之用心,更期望啟迪後進、
見賢思齊,以發揚斗中追求卓越之精神有特殊貢獻之校友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:凡本校之畢業校友,具下列條件之一,足為後學之楷模者,即具被推薦資格:
一、凡擔任總統、副總統,五院正副院長,中央政府一級部會首長或簡任職等以上之事務官,中央民意代表,政黨重要幹部,地方縣市政府首長或簡任職等以上之局處正、副首長,有卓越貢獻者。
二、長期熱心社會公益、造福人群,曾獲政府機關、民間公益性之社團、財團法人或中等學校以上表揚者。
三、凡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內外相當等級民間單位或研究機構,或教育部認可之一等國外大學教授、副教授職務,及國內大專院校教授、副教授,有傑出表現或在SCI、SSCI等期刊論文登出,獲國家表揚、獲國際級大獎或具體事實者。
四、凡教育、文化、藝術、體育界人士曾獲國內、外頒與獎章或表揚者。
五、自行創業、經營企業有特殊成就之企業者。
六、對母校校友會、文教基金會、慈暉獎助學金捐贈壹拾萬元以上,積極投入母校校務發展,具有極大貢獻者。 七、有特殊創新或發明,其作品或產品功能對社會國家有顯著貢獻,榮獲國家頒獎者。
八、行誼聲望品德足為後學楷模,能發揚母校誠樸精勤之校訓或彰顯中道力行公德精神者。
九、其他優良事蹟獲國家、地方政府或母校頒與獎章表揚者。
第三條:凡具前條規定資格之一者,得由以下推薦人向本校校友會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提出推薦:
一、經校友會理、監事或各校友推薦(由校友三人以上連署)。
二、母校教、職員工推薦(由教職員工三人以上連署)。
三、由服務單位首長推薦或自我推薦。
四、社會賢達三人以上,或單位機構法人推薦。
其遴選資格經本校友會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審查後,得連續保留二年;每人被推薦次數不限,但當選以一次為限。
第四條:推薦者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,填寫推薦表一份,寄送本校校友會總幹事處,以利彙整並提報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。
第五條:「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」,設委員二十五人,負責審查並遴選當年度之受獎人,
理事長擔任主任委員,其餘由各理監事及校友會顧問擔任之。委員任期為一年,
連選得連任,委員若有被推薦為候選人時必須辭去該遴選委員會,進行迴避。
第六條:當選名額每年度以五~十名為限。
第七條:本校於每年校慶慶祝大會公開表揚傑出校友當選人,頒發獎牌乙座。並將傑出校友
之光榮事蹟,登刊於當期斗中校友會訊與發佈新聞稿,傑出校友光榮事蹟皆存母校
校史室永久留存紀念。
第八條:本辦法經校友大會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備註:敬請校友將被推薦人資料、傑出事蹟等,以word電子檔
方式於11月30日前E-mail至校友會總幹事鐘源旺電子
信箱abab1314@ms33.hinet.net,以利於107年1月13日
校友會理監事會議遴選委員會審議。
鐘源旺(第31屆)聯絡手機:0917-574042
(O)05-5322039*111
雲林縣國立斗六高中校友會第14 屆傑出校友推薦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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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(市) 鄉鎮(市) 路(街) 段 巷 弄 號 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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畢業年限 |
民國 年(西元 ) 月 第 屆 系畢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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